(通讯员 黄公宣)少燃一片烟花,空气多一份洁净;少放一声爆竹,新年多一份安全。
2013年8月,黄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黄石市城区全面实施禁鞭。 2020年,此规定依然在严格执行。
据了解,今年的禁鞭区域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西塞山电厂三角桥以西的西塞山行政区划内;西至鹿獐山大道与木栏路交汇处以北的原铁山城市社区行政区划内;北以迎宾大道高速公路收费站、黄石港区与鄂州交汇处的黄石港区长江以南行政区划内;南以新下陆街以东的下陆城市社区行政区划内(包括团城山街办、花湖街办所辖区域)及东方山风景区。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标志牌为准。
警方提醒: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