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停止使用。下列25人,现对其进行公告驾驶停止使用。
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25名驾驶人驾驶证记满12分未参加满分学习的通告.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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