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
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现公告以下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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