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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4-12-26 09:51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请下列人员或其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黄石市(含大冶、阳新)车管部门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申请的,将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附人员名单)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2024年拟报废120名驾驶人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