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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管理册)》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      时间:2025-08-21 14:4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和黄石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3]3号)精神,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黄石市公安局结合黄石市实际,起草了《黄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管理册)》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9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提交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附件:《黄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管理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煜

联系电话:6201501

电子邮箱:361045639@qq.com

通讯地址: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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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交通管理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市公安局起草了《黄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管理册)征求意见稿裁量基准总则性规定适用《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鄂公安规[2024]1号)总则性规定

附件:《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首次违反并承诺及时改正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曾因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处罚的,处50元罚款。

二、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号牌。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裁量基准

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三、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具体条款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并可以运用智能信息化技术制作号牌、行驶证。

处罚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二)较重情节处罚:曾因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被处罚的,处50元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经提醒后当场纠正并佩戴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20元罚款:

1、曾因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处罚的;

2、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且不听劝阻,拒绝改正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20元罚款:

1、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被处罚的;

2、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的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被提醒后立即改正,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50元罚款:

1.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被处罚的;

2.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经提醒后立即改正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50元罚款:

1.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2.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被处罚的;

3.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经提醒后,服从管理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50元罚款:

1.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2.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被处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九、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具体条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

违反第七项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罚:对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改装、加装装置当场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处警告。

(二)较重情节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情节,处50元罚款:

1.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2.不停劝阻,拒绝整改的;

3.曾因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处罚的;

4.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