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全市户政“放管服”改革,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代拟稿),即将提交市政府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358927196@qq.com;
二、书面提交:黄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苏州路35号,邮编435000);
四、电话反馈:联系人,孟俊;联系电话,0714-6559297。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8日。
附件:《关于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代拟稿)
黄石市公安局
2025年9月2日
关于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代拟稿)
为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特在黄石市范围内(含大冶市、阳新县)推出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在黄石全面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凡有意愿将户口迁入黄石城镇地区的成年人,均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迁入,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落户。
二、进一步推进“社区公共户口”全覆盖,有效解决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三、在城镇地区进一步放宽未成年人投靠户口被投靠对象条件,将市外迁入被投靠对象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放宽为所有亲属。
四、鼓励大中专学生在黄石落户,对黄石高校、职专录取的新生、在校学生,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对已婚已育在校学生,可选择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社区公共户。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允许户口迁往农村地区:(一)在农村居住且房屋所有权证为本人,申请将户口从城镇迁回农村;(二)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三)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籍父母;(四)未婚大中专毕业生迁回原籍;(五)离婚后实际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申请迁回原籍;(六)未获得安置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申请回原籍。
六、简化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流程,随母亲登记的,凭“非婚生育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亲登记的,凭“非婚生育声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登记。
七、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亲子鉴定证明、声明材料、分娩记录或其他能够载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按“漏报补录”登记户口。
八、新生儿原则上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经新生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新生儿可以随城镇地区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九、对无户口人员,经本人、监护人、实际抚养人、政府安置机构向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或恢复户口。
十、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省内迁入户口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外迁入户口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户口迁入登记时,全面推行“清减降”,对亲属关系证明、社区(村、单位)等证明实行免提交,改由“个人声明、承诺”代替。
十二、全面深化实施户口迁移、新生儿入户、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申领(均含首次申领),以及开具户籍类证明等高频事项“全国通办”。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