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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下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毒犯罪案件呼吁人们:拒绝毒品 珍爱生命

来源:下陆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2-11-28 09:58

11月18日上午,下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该院邀请院内干警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以提升社会大众对毒品危害性认识,自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对全案证据予以直观展示,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下陆区某出租房内,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真诚悔罪,当庭认罪认罚。最终,下陆区人民法院采纳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观摩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讯问,举证、质证,充分揭示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答辩论述充分,意见中贯穿法治教育与宣传,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与法治宣传效果。旁听人员表示,通过庭审更进一步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为预防毒品犯罪增强合力。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