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警民互动 > 互动访谈

蔡加喜就禁鞭工作答记者问

   时间:2018-02-05 17:22

   (东楚晚报 记者 高喜明 通讯员 黄公宣))2013年8月20日,黄石市正式颁布实施了《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记者就本市禁鞭工作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市禁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蔡加喜。
  记者:我市主城区从2013年就开始禁鞭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蔡加喜: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严重空气污染、巨大噪音和大量废弃物,不仅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市民生活,还容易发生爆炸、烧伤等安全事故,不符合我市建立绿色生态宜居型城市的战略部署。
  记者:我市自开展禁鞭工作以来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
  蔡加喜:自我市开展禁鞭工作以来,在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实现了禁鞭区域“零燃放、零存储、零销售、零运输”的工作目标,完成了“二个转变”,即市民禁鞭意识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城市“标签”由工业城市向全国卫生城市的转变。
  记者:今年我市禁鞭区域是否有变化,在工作措施上有何新举措?
  蔡加喜:禁鞭区域没有变化,在工作措施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不变”:坚持禁鞭的决心不变、态度不变、形势不变,在工作落实上我们要做好“三个加强”:加强违反禁鞭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违反禁鞭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引导市民参与禁鞭工作的宣传力度。
  记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蔡加喜: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就禁鞭工作,您有什么对广大市民说的?
  蔡加喜:创建和谐社会,优化生活环境,生态宜居黄石的建设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参与,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禁鞭工作,从拒绝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做起,让我们一起守护我们的碧水蓝天。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