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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四轮电动车管理 黄石交警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      时间:2020-04-14 11:02

       为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黄石市公安局准备提请黄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72274402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邮政编码:435000 。并请在信封注明“黄石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意见”。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14-6201576。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1、《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的相关说明

     2、《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的相关说明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依法提请黄石市人民政府发文。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一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实需要。据统计,我市城区近两年来发生涉及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36起,造成死亡8人、50人受伤,同比分别上升23.3%和30.9%。二是化解交通事故赔偿风险的现实需要。由于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能购买保险、不能上牌发证,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受伤治疗、死亡善后等赔偿得不到保障。三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在创文交通秩序整治中发现大量无牌无证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随意闯红灯、绕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数不胜数、屡治不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四是加强此类车辆监管的现实需要。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涉及公安、城管、经信、市场监督等多个部门,需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二、实施《通告》主要措施

      一是“疏堵结合、控制增量、减少存量”。《通告》规定白天禁行,违反禁行规定的,由交警部门扣车。对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三轮机动车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车辆规范管理措施,统一外观标识和编号,鼓励购买相关保险,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不受限行路段的限制,过渡期满后予以取缔。

       二是源头管控。对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三轮机动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路面管控。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禁止三轮机动车白天(早7:30-晚7:30)在我市主城区(不包括黄金山地区)道路上行驶,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2、全面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附件二:

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三轮机动车是指蓄电池、燃油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在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在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三轮机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从2020年6月1日起,每日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三轮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不含黄金山地区)道路上行驶,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特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车辆依法扣留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寄递物流行业三轮机动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6月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车辆规范管理措施,统一外观标识和编号,购买相关保险,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0年月6日1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