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提交至市公安局。
联系人:杜凯
电话:0714-6559509
邮箱:360712695@qq.com
附件:《关于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公安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
关于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划定
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以外行政区为禁止燃放区。
西塞山区:黄石大道西塞山至杨武山东山脚沿线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下陆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大冶市、阳新县和开发区·铁山区其余行政区域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消防重点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运、民政、宣传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市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