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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收尾阶段 交通安全管理的提案答复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      时间:2026-01-06 10:42


(此件主动公开)

刘祖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收尾阶段交通安全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建议对我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全周期交通安全管理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经认真分析研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目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重点道路建设项目全周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交管部门与重点道路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建设单位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全周期监管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履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重点道路建设项目全周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公安交管部门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抓手,主动对接联系道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常态化监管,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三、对重点道路建设项目建立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建立交警中队、大队、支队三级监管制度,由交警中队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大队负责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对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建议函,督促其整改到位;支队定期通报抽查,并按季度通报全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规范施工情况,对经提示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之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道交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函,并抄告市住建局(主管城市道路建设)和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公路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对建设、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分管领导姓名:张继文           

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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