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1104835X-XK-01402 |
职权名称 | 特种行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使主体 | 市公安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七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第三款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
申请材料 |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职责边界 | 责任分工 1.市级:无。 2.县级:对所提交的申请给予受理、审批。 二、相关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七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三条第三款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分(县)市局治安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46538878、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538845、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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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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