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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      时间:2021-01-15 15:50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

  01104835X-XK-01401

  职权名称

  特种行业许可

  子项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

  市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申请材料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3.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所提交的申请给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2.县级:对所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相关依据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承办机构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分(县)市局治安大队

  咨询方式

  07146538878、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538845、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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