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 | 01104835X-XK-01401 |
职权名称 | 特种行业许可 |
子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使主体 | 市公安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材料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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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二、相关依据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分(县)市局治安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46538878、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538845、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