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黄石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 | 01104835X-XK-01303 |
职权名称 | 爆破事项许可 |
子项名称 | 在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使主体 | 市公安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主管部门批文 2、施工单位资质 3、爆破作业方案 4、工程安全评估报告 5、工程安全监理报告 6、施工人员资质和身份证明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在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许可》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二、相关依据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咨询方式 | 07146538878、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538845、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