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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行政处罚公开(7月6日-7月13日)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时间:2021-07-12 1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33 号

方勇

420203********3338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2021 年 06 月 19 日 23 时 45 分许,方勇驾驶号牌为鄂AU5219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黄石大道网安科技路段时,因方勇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送检的悬挂“鄂 AU52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不符合行业标准 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相关标准规定,系伪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06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35 号

汪国营

420202********0014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3年12月16日,汪国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日22时20分许,汪国营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鄂 B5K921的小型轿车,从汪仁出发,沿黄阳公路往黄石三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月亮山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2mg/100ml,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09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37 号

 

张友德

 

420202********0030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 年 02 月22日张友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石市 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 现查明2021年07月02日21 时17 分许,张友德无有效机动 车驾驶证(持有 C1 类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 B75402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迎宾大道彩虹路口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执勤民警尹聪、黄荣胜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13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39 号

 

杨旭东

 

420281********6175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24日杨旭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作出处罚款肆仟元。现查明 2021 年7月6日21时35分许,杨旭东再次饮酒后驾驶鄂 BDK268小型轿车行驶至花径路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执勤民警李璠、陈昊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杨旭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三日

 

0

2021/07/13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41 号

 

陈记仁

421127********2814

无证驾驶

2021年4月6日19时57分许,陈记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 B5XV7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下陆区大江固废循环利用有限公司门前辅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江固废循环利用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沿该路段东侧路面上同向步行的行人谢延良发生碰撞,致谢延良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记仁将谢延良送至有色医院治疗,随后以筹措医药费为由离开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08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44 号

 

吕乐乐

 

420222********2874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7年9月22日,吕乐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9日20时37分许,吕乐乐再次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行驶,行驶至马家堰路口路段时被下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为 40毫克/100毫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13

黄石市公安局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1〕252 号

 

伍松

 

420202********001X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27日,伍松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1日00时53分许,伍松再次饮酒后驾驶鄂B

Z6456号牌小型汽车沿杭州西路行驶,行驶至肖铺路口路段时被下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为71毫克/100毫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拘留五日

 

0

2021/07/13

黄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