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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来源:法制支队      时间:2018-04-16 10: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仍应对其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燃放许可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在承办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受理承办者的安全许可申请。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对承办者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2个(含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联合承办协议;

(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对承办者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进行审核。

第九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公安机关审核联合承办的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承办者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还应审核承办者与合法保安企业签定的有关服务合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基本情况,每场次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场所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识(信息)、制作单位、发售方式及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禁带物品告示等;

(五)安全检查措施;

(六)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消防安全措施;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

(十)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额定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应急处置力量及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在7日内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批准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告知承办者如变更活动时间或取消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大型活动时间48小时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活动时间;变更大型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许可;取消大型活动应将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证明文件交原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在活动举办前按照《湖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组织治安、消防、交警、警卫等部门对活动场地设施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现场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展架、灯组等临时设施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按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搭建,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时搭建设施完工后,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组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施工方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验和检测报告。检验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临时搭建设施的用电、消防设施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规定;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岗位安全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按照公安机关划定的缓冲区域,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在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电视监控和广播系统等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大型活动现场,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专门值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对大型活动发售的各种票证实行监管,认真核定各种票证数量,严格控制人数,并责成承办者在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和验票处公示各种票证式样,方便识别。

发售的票证上应注明禁止或限制性携带的物品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在发售票证前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全部或部分活动:

(一)举办活动的内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活动现场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四)承办者印制、发售的入场票证超过核定人数,或入场

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

(五)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可能发生安全危险的;

(六)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违反安全规范,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的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等进行的专业检查,简称安检。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承办者组织实施的安检进行指导和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指导、制定安检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安检:

(一)制定安检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检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检仪器设备以及手持扩音器等

(四)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就近设置物品临时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寄存有关物品。

承办者符合上述安检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检;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检。

第二十八条 安检人员现场实施安检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人员,安排女工作人员对妇女进行安检;

(三)严格执行安检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人员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人员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告知受检人员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交由现场执勤民警处置;

(七)警卫对象或重要来宾不实行安检,从专用通道进入活动现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性进入活动场所的物品包括下列范围: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五)其他禁止性的物品。

第三十条 无故不接受安检或携带禁止性物品进入活动场所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让其进入,并向现场执勤民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大型活动的安检工作,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同时,公安机关负责活动现场、来宾驻地等的搜爆和排爆工作。

 

第五章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对大型活动实行现场安全监管,维持活动现

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

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同时,会同或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加强与大型活动筹(组)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具体的活动方案,对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并根据预测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应考虑下列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主要人群年龄及成分构成,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交通状况、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等安全性;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的设施、展品贵重程度、危险程度;

(五)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天气或其它因素及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

(七)治安情况及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

第三十六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组织领导、任务要求、指挥调度、职责分工、警力配备、应急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应根据大型活动具体情况,制定活动现场全保、来宾驻地安保、领导警卫、交通安全、消防灭火、通信保障、反恐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预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应按照统一指挥、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一)治安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和联络,对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进行审核批准,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协调有关警种对活动现场和来宾驻地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大型活动使用的票证进行监管,认真核定各种票证数量,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根据活动的需要,协调有关警种对参加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开展活动现场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等专项整治行动。特警负责活动现场的搜爆和排爆工作,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组织必要的警力在现场附近待命。

(二)指挥中心、国保、反恐等部门负责收集掌握各类情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提供决策依据。遇有突发事件或现场警力不足时,由指挥中心直接抽调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认真核定现场停车场地容量,合理安排车辆进入现场的线路,加强现场周边道路指挥疏导,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实施交通分流,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停车看管措施。

(四)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检查监督,重点对活动现场和来宾驻地供电照明、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临时搭建的舞台、展台展架、灯组等临时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警卫部门负责首长的安全,对贵宾休息室、主席台和通向主席台的进出口通道及上、下车处进行安全检查,指定专人值守,检验证件,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六)出入境部门负责参加活动的境外人员情况掌握和管理等工作。

(七)科信部门负责通讯指挥的畅通必要时在现场临时组网,确保现场指挥部与承担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门、警种之间的通信畅通,实时掌握现场情况

(八)后勤部门负责有关物资、装备和油料供应,非杀伤性武器和警械具的供给,保障执勤民警的生活供应。

第三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督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任务的民警,凭执勤证件进入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执勤民警严格警容风纪,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审核把关不严、现场组织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事件或事故的,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对举办的大型活动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公安厅。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技术指导意见

 

一、 在设固定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有效座位在20000个以下的,每场次核定固定座位按有效座位数的90%核定座位数;有效座位数在20000个以上的,每场次核定的固定座位数按有效固定座位数的85%核定座位数。足球比赛等活动按有效座位数的80%核定座位数。

不设固定座席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按现场有效使用面积人均2平方米计算。现场有效使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除去现场各类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的面积。

二、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演出活动,需要在内场临时搭建舞台、摆放座椅等的,公安机关按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一)每张座位所占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前后排座椅间距离不少于0.6米。

(二)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得超过20排、26列,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三)各区位间主通道宽度不少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少于6米。

(四)体育馆(场)内摆放的临时座位不得占用跑道。

(五)设有舞台且舞台高度高度不足1.5米时, 舞台与临时摆放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时,临时摆放座位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临时搭建的舞台其后侧应预留安全通道。

在舞台使用程控点火器燃放无烟舞台架子烟花、舞台喷花、舞台旋转烟花、烟雾类烟花等专用产品,要排除烟花着火点周围5米范围内的瞬时可燃物,“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六)在观众区搭建有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小于3米。设有记者席、摄像设备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七)在封闭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要有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10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有4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

三、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每场(日)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场(日)人数在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场(日)人数在15000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增加通道的宽度。

在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

四、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时搭建的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安全出口处不得有地槛、门槛。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需临时设置隔离护栏的,如采取三角支撑方式的,三角支撑面应背向人员流动的一方。

五、大型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和铺设的线路、管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现场用电量达到场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电量的80%时,应当启用其他发电设备。活动现场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按照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