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举报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 “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奖励标准
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由市公安局扫黑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可奖励20万元。
(二)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5千元,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
(三)以涉嫌恶势力犯罪团伙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
(四)以涉恶类罪名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千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抓获一般涉黑涉恶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5千元。
(六)举报线索在侦办特别重大黑恶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三、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细则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权益保护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民群众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领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准无疑后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申请银行转账领取奖金,公安机关应当核准后办理。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市公安局扫黑办审核后,报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
本细则由黄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