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违法 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养犬登记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较轻 | 经教育后能够保证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
较重 | 1.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对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
2 | 养犬人未按期变更办理养犬登记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教育后能够保证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 | 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教育后能够保证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责令逾期未改的; | 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尚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执法; | 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4 |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不积极配合执法; | 没收犬只,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不积极配合执法的; | 没收犬只,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养犬人在住宅共有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影响他人生活,尚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执法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 | 养犬人遗弃犬只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收容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收容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 | 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 较轻 | 经教育后能够保证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再次被查处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
严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且不积极承担责任的; | 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 | ||||
8 | 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影响公共秩序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驾驶员表示谅解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造成出租汽车长时间停驶、交通拥堵等影响社会秩序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9 | 单位非必要携犬外出或者确需携犬外出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 单位非必要携犬外出或者确需携犬外出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尚未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积极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禁入场所秩序、犬只伤害他人、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一般 | 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11 | 在临时禁入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在临时禁入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积极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禁入场所秩序、犬只伤害他人、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一般 | 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违法 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条 |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 较轻 | 经教育后能够保证积极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再次被查处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因该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 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
严重 | 1.造成犬只伤害他人或财产损失且不积极承担责任的; | 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 | ||||
2 | 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噪音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噪音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夜晚在公共场所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 警告。 |
一般 | 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 档次 | 处罚标准 | |
1 | 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行为 |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较轻 | 1.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轻微破坏或改变; | 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1.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局部破坏或改变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严重破坏或改变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 ||||
2 | 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等 |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未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破坏或改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局部破坏或改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1.造成工业遗产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严重破坏或改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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