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 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一般 | 首次违反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2条 | 处警告。 | |
较重 | 曾因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处罚的。 | 处50元罚款。 | ||||
2 | 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一般 | 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3条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 |
3 | 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 一般 | 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4条 | 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曾因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被处罚的。 | 处50元罚款。 | ||||
4 |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一般 | 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经提醒后当场纠正并佩戴的。 |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曾因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处罚的; 2.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且不听劝阻,拒绝改正的。 | 处20元罚款。 | ||||
5 |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 一般 |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被处罚的; 2.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0元罚款。 | ||||
6 | 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的 | 一般 | 被提醒后立即改正,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被处罚的; 2.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曲折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0元罚款。 | ||||
7 |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 | 一般 | 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经提醒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2.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被处罚的; 3.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0元罚款。 | ||||
8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 一般 | 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经提醒后,服从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2.曾因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被处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0元罚款。 | ||||
9 | 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一般 | 对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改装、加装装置当场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 |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 | 处警告。 | |
较重 | 1.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2.不听劝阻,拒绝整改的; 3.曾因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处罚的; 4.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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