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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安局执法执纪“十条规定”

   时间:2015-07-06 09:15

 

为贯彻落实“严防重大案事件惊天地,严防队伍出现大丑恶,严防网上出现大炒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和队伍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未严格执行接处警工作规定和执法回告规定,未按时接警、调警、出警、处警,未将执法情况及时回告,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民警和所队责任领导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讨。

(二)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采集、录入信息、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等各类警情、舆情和其他重要事情,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民警和所队责任领导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讨,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凡对重大涉警涉法涉稳信息掌握不准,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信息,处置和稳控不力,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民警、所队主要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凡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和“五条禁令”,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监管、看押场所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在押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有责不究,徇私枉法,或者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为钱办案、办案为钱,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或者违法违规办理户口、身份证、出国(出境)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七)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金、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或者乱收、滥罚收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处置涉案财物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和体罚虐待涉案人员、被监管人员,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违反规定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或者为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涉黑涉恶势力、赌博机赌博、制毒窝点等应发现而未发现,责任民警一律诫勉谈话,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向市局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民警、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群众反映涉黑涉恶势力猖獗,查处不力,经查证属实的,所队责任民警一律先停职再查处;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的,责任民警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凡因“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致使本单位民警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所队责任领导和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市局纪委、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