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赌博,凡利用电子游戏机、棋牌、麻将、骨牌、骰子、“六合彩”、互联网、微信红包、“德州扑克”等各种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打击惩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通讯、网络支持,或者接送赌客、望风护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放高利贷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五、严厉打击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首要分子、骨干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娱乐服务场所、出租房屋法人、业主、经营者和责任人,以及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的“地下钱庄”,第三方、四方支付机构和为赌博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运营商。 六、参与赌博活动,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赌博违法犯罪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九、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充当保护伞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公民举报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破获赌博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