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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违法电动自行车将被查处

   时间:2022-02-22 13:09

      3月1日起,《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交巡警支队已经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代码表,将从3月1日起,对违法电动自行车展开查处工作。

  最新制定的《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代码表共有9项18条,分类对各类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或50元罚款处罚。拒绝罚款的,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于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曲折竞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曲折竞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则处以警告或罚款50元。

  交巡警支队法制宣传大队副大队长康明介绍,随着3月1日《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后,以下曾未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也将会被纳入交警部门的管理范围,依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这其中就包括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处以300元罚款;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驾驶拼装或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对于拒接接受罚款的,交警部门均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兰山表示,《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后,交警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兰山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