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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申办须知

   时间:2022-11-17 1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办须知

一、申请类别和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受理部门(范围)

(一)在境内,普通护照的受理机构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境外,普通护照的受理机构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2019年4月1日起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普照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六)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项目变更加注的、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申请人需出入境部门提供加急服务的,申请人应按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办须知

一、申请类别和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开放赴港澳个人旅游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四)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二、受理部门(范围)

(一)内地居民(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4、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澳门)后,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澳门)申请赴澳门(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4、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换发的还须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二)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需到前台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参加团队游,符合自助签注条件的,可选择自助签注机自助签注。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续期申请确认信》,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所需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申办须知

一、申请类别

黄石出入境部门可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下列签注类别申请: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三)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四)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五)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六)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七)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

二、受理部门(范围)

(一)内地居民(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团体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三)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4、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符合自助签注条件的,可以选择在自助签注机上自助签。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7、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赴台定居审批

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六、特殊情形

(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通知有关航空(船舶)公司允许搭乘返回。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持乘务签注申请其他签注处理。对持乘务签注申办其他类别签注的人员,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为其签发与原乘务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签注,确需加急办理的应在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中注明。

(三)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经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须知

一、适用范围

须知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三、办理方式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证件换发、补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持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4)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5)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本人书面说明。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须知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签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1.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2.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3.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4.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5.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6.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7.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8.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9.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10.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三)申请签证换发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换持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申请换发普通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换发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申请换发J2字签证,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3.申请换发M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4.申请换发Q2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5.申请换发R字签证,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6.申请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换发X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8.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换发。

9.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

(四)申请签证补发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