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请下列人员或其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黄石(大冶,阳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2026年8月12日。(附64人名单)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8月12日
来源:. 时间:2026-08-12 10:27
关于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请下列人员或其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黄石(大冶,阳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2026年8月12日。(附64人名单)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