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标准 |
| 1 | 对道路施工作业的检查 |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GA/T 900—2010/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四部门:作业区。 |
| 2 | 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检查 | 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情况(含场地);检查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环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检查注销登记办理情况及是否有倒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情况;检查注销登记办理情况及是否有倒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理情况 |
| 3 | 计算机病毒防治检查 | 1.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情况; 2.单位和个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况; 3.单位和个人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情况; 4.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情况; 5.单位和个人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情况; 6.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情况; 7.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情况; 8.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贴有“销售许可”标记情况; 9.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情况; 10.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情况; 1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情况; 1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1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情况; 1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情况; |
| 4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监督检查 | 1.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情况: 1.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1.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1.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1.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1.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情况: 2.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2.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3.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3.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3.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3.6.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
| 5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 | 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情况; 3.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情况; 4.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情况; 5.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6.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 7.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情况;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9.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情况; 10.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11.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1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情况。 |
| 6 | 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 | 1.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2.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3.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5.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的情况; 6.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的情况; 7.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的情况。 8.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的情况; 9.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的情况; 10.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的情况; 11.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的情况; 12.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的情况。 13.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情况。 14.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的情况; 15.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的情况; 16.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的情况; 17.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的情况; 18.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
| 7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实施行政检查 |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 |
| 8 | 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试行) |
| 9 | 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实施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10 | 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实施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11 | 对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12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13 |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14 |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15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 | 《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
| 16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湖北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
| 17 | 对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18 |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19 |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9号) |
| 20 |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21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管理的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22 | 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23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24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25 | 对印刷业治安管理的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时间:2025-03-0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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