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以及《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 “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铁山街道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严格按照《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执行。
(二)增设汪仁镇、金山街道部分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为:
北界:长龙快速路以南(不含长龙快速路);
东界:黄阳路以西(含湖山新城小区);
南界:庆洪路以东部分至大棋路以北,庆洪路以西部分至大冶湖北岸;
西界:大棋路以北部分至宝山路以东(含张冲还建点、众邦泰安园小区、鹏程小学),大棋路以南部分至武九客运专线以东。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其余行政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后另行向社会公布。
(三)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区域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4.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消防重点单位;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开发区·铁山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区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民政、宣传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共同做好禁鞭相关管理工作。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3个月后起实行。
本通告系铁山区增设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策事项,与烟花爆竹经营等事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且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及时公布施行禁鞭政策对于防范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紧迫必要性。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8日—2026年11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本公告载明的邮箱、电话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田炜
联系电话:0714-3280967
黄石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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