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市级接待部门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程序,包括拟定方案、审批交办、组织接待、接待结算四个环节。公务接待活动前,由接待单位拟定接待方案,内容包括任务来源、来人基本情况、来黄活动内容、日程安排、食宿安排、全(主)陪人员、交通警卫、宣传报道、责任分工等事项;接待方案拟定后连同派出单位的机关公函一起按程序和对口情况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接待方案审批后,严格遵照方案做好组织协调、接待服务工作;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待费用审核签字,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做好结算报销工作。
第八条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摆放鲜花、水果、配发洗漱用品。住房经费结算,按照省市财政差旅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接待工作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黄石本地家常菜为主。公务工作接待餐标准为圆桌餐每人每餐不高于150元,自助餐每人每餐不高于1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市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市各级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
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要外交、外事活动,由对口部门和外事部门共同负责接待,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按外事规定安排会见接待工作,可按照略高于全市党政公务接待标准安排食宿。外事到县(市)区活动,接待工作由所在地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委、市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3日发布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9]47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